第十六条 进出口银行对第三类项目独立进行评估。转贷部门依据项目基本文件及第三章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对第三类项目进行深入的贷前调查并写出贷前调查报告。在项目基本文件齐备的条件下,转贷部门应在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的项目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转贷部门将审查报告和有关资料移交进出口银行信贷管理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信管部门)评审。
第十七条 第三类项目按进出口银行有关项目评审规定审议通过后,转贷部门根据项目批准文件,通知财政部提请外国政府或金融机构正式承诺。
第十八条 对已经批准的第三类项目,借款人若提出增加贷款额,仍应按本章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和审批。
第十九条 进出口银行接到财政部对第一类、第二类项目转贷委托的通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承接转贷业务的意见函告财政部和借款人;对第三类项目应在50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转贷的意见函告财政部和借款人。
第五章 转贷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转贷协议签订前需经外国政府或金融机构正式承诺,由财政部或受财政部委托由进出口银行与外国贷款执行机构签署贷款协议。属于财政部对外签订的贷款协议,进出口银行应从财政部取得贷款协议副本。
第二十一条 贷款协议签署后,由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转贷协议。转贷协议经签约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签约方保存转贷协议正、副本各一份。
第二十二条 对第一类项目,进出口银行确定接受委托,在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后,进出口银行同财政部签订财务代理委托协议,并代表财政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财政部门签订项目的转贷协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第二类项目,进出口银行确定接受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向进出口银行提供还款保证。贷款国政府批准项目后,进出口银行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并报、送财政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