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第三类项目,借款人应对进出口银行无逾期债务。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一条 第一类项目借款人向进出口银行申请贷款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转贷申请表;
(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及财政部有关批准文件;
(三)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
(五)国内配套资金落实证明;
(六)商务合同或采购清单(无中文本的,除提交外文本以外,还应提交需审核部分的中译文本);
(七)财政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第二类项目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除提供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借款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还贷资金来源证明及还款计划;
(三)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当年的近期财务报表;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还贷承诺函(保证书)。
第十三条 第三类项目申请转贷,除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一)、(二)、(三)款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还贷保证、财产抵押或质押合同;
(二)担保人担保能力审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三)抵押财产证明原件及其抵押登记和投保文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借款人(企业法人)的贷款证;
(五)借款人经济效益测算、产品市场前景预测资料;
(六)审查所需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日本政府项目贷款,除应按相应项分类别提交所需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交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进出口银行受财政部委托,根据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第一类项目和第二类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实地调查,不对项目进行评估(第二类项目提前收回贷款按第三类项目再转贷的除外)。进出口银行转贷部门(以下简称转贷部门)将审查意见报行领导批准。经批准同意承接转贷的项目,转贷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告知行内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