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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贷款的对象为政府部门或中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六条 贷款用于支付贷款项目商务合同、咨询合同项下的设备和技术、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经中外双方协议约定,也可用于项目建设期内贷款利息及费用的支付。

           第三章 转贷项目的条件

 第七条 第一类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优化;有利于提高行业技术水平,促进产品出口或替代进口;有利于改善基础设施状况;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显著的社会效益。
  (二)纳入国家或地方利用外资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贷款项目按国家有关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规定,根据贷款限额、项目单位隶属关系及项目性质,报经地方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三)列入中国政府与贷款国政府共同商定的项目清单。
  (四)配套条件齐备。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设备、厂房、供水、能源、交通、原材料供应、产品市场和环境保护等已逐项安排落实。
  (五)还款确有保证。借款人应具有可靠的还款来源和良好的资信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贷款费用的能力,并有明确的还款承诺和计划安排。
  (六)办妥必要的保险手续。
 第八条 第二类项目借款人除符合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具有经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提供的书面还贷保证。
 第九条 第三类项目除符合第七条要求外,借款人还应提供经进出口银行认可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的还贷担保:
  (一)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总行或经总行授权的省级以上(含省级)分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还贷保证;
  (二)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其他企业法人提供的还贷保证;
  (三)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抵押或质押;
  (四)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采用上述方式担保的,应由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与进出口银行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抵押或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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