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5月31日 进出银转发[2000]第164号)
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
根据
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我行重新制定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并已商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有效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提高贷款资产质量,维护国家对外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结合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贷款是指受财政部委托,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转贷的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和混合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三条 按照借款人、担保人及还款责任的不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第二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第三类项目: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既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提供还款保证,进出口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集团(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借款人,并承诺如项目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财政部可以对借款人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的项目作为第一类项目管理;
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作为担保人,并承诺如项目单位未能有效履行还款责任,财政部可以对担保人采取财政扣款措施的项目作为第二类项目管理;
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的项目作为第三类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