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贷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美元的人民币。
(五)项目所需物资、技术或服务从中国采购或从中国引进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申贷额的50%。
第八条 实施项目的中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近三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外贸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90%,生产性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三)在国外合资或独资建厂的企业应具有从事与项目相关的行业生产经验及在海外工作经验和业绩,其净资产额应大于在项目总投资中所占投资额;企业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比例应不低于在项目总投资中所占份额的10%。承担设备出口项目的企业有良好的进出口经营记录,具有项目项下货物采购出口的经验。承担项目设计和工程承包的企业应具备承包该项工程的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完成施工组织工作。
(四)企业在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拖欠贷款本息的不良记录,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案件。
第九条 外方企业申请使用优惠贷款,原则上应由该国政府财政提供还款担保或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转贷机构转贷;外方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办理程序
第十条 拟使用优惠贷款的项目,由受援国政府或探讨项目的中外双方企业将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并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十一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外经贸部正式推荐函受理申贷项目。
第十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受理项目的可行性和贷款偿还能力及借款人的资信、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审查,经评审批准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
第十三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可要求借款人提供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如采用信用担保,保证人应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如采用财产抵押或质押担保,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第十四条 签订项目贷款协议后,报外经贸部、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