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贷款期限按项目合同执行期和收汇进度掌握,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八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人民币贷款利率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利率执行;外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现金流量表;
(四)申贷企业的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证明文件,申贷企业及担保企业的营业执照、近3年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表明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
(五)还款担保意向书;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的审批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审批程序及审批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贷款使用与偿还
第十一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经审查批准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企业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企业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借款企业应按借款合同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贷款。
第十五条 对需要展期的项目,借款企业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展期申请,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展期、贷款逾期管理的暂行规定》办理;对借款企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展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借款企业必须在指定的代理行开立账户,由代理行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项下的资金划拨、本息偿还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