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稽核专员组要按时将报告传真或书面报送稽核专员办公室,稽核专员办公室负责及时将报告转呈局、行领导,并及时将局、行领导的批示意见传达给稽核专员组。
第十五条 稽核评价局对分行进行稽核时吸收稽核专员参加,并充分利用稽核专员组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分行稽核处负责本单位的内控归口管理和有关经营业务及管理的稽核和调查工作。必要时配合稽核专员组共同完成现场稽核任务。
第五章 稽核专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稽核专员由总行任免、派出,对总行负责。
第十八条 稽核评价局负责稽核专员组的业务领导,内设稽核专员办公室负责对稽核专员的日常管理;人事局负责稽核专员的人事管理;稽核评价局与人事局共同负责对稽核专员的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人事局会同稽核评价局组织对稽核专员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总行及总行各部门发送的有关业务文件、资料等,同时发送各稽核专员组。其他党政、中央及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等,稽核专员享受驻地分行同级阅读待遇,驻地分行要及时向稽核专员组提供。
第二十一条 稽核专员办公室至少每两周与稽核专员组电话联系一次;稽核专员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稽核专员组到所辖分行或外出进行公务活动应电话向稽核专员办公室备案;因私离开驻地应向稽核评价局局长请示,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向稽核专员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稽核专员组成立中共党小组,由总行稽核评价局党支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稽核专员的工资、医疗、福利、津贴、探亲等执行总行人事局的有关规定,同时按国家审计署《关于外勤审计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署人薪〔1987〕7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第二十五条 稽核专员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实行预算制,由总行列支,总额控制;账户管理、出纳、记账由稽核专员组的驻地分行代办;稽核专员组组长负责费用的审批;稽核专员组成员不得私自在分行报销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