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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稽核专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完成总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稽核专员的派驻原则与方式

 第六条 稽核专员由总行委派,实行垂直领导和管理,按照相对固定、定期轮岗的原则,进行任职交流。总行根据经济区域、地理位置和业务情况,将28个分行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个区(片)派驻一个稽核专员组,每个稽核专员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组长一名,一般由副局级以上稽核专员担任。
  稽核专员的产生、任命,由人事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条 稽核专员组可根据业务、交通和分行具体条件选定其中一个分行所在地作为相对固定的办公地点,对驻地分行和辖区内其他分行,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
 第八条 稽核专员组在驻地的办公室和宿舍,可以由驻地分行安排,如驻地分行没有条件安排的,也可报总行批复后租用;每个稽核专员组由总行统一配备交通车一辆;其他有关事项视具体情况报批。

      第四章 稽核专员组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 稽核专员组的工作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管理本组的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务。特殊情况下,组员也可直接向总行反映有关意见。
 第十条 稽核专员组一般每季度到所管辖分行监督检查一次。分行应积极支持、配合稽核专员组的工作。
 第十一条 稽核专员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分行规章制度,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实施监督。分行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分行稽核部门的有关稽核资料,应及时向稽核专员组提供。
 第十二条 稽核专员组根据总行下达的稽核任务,按稽核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对分行进行稽核。
 第十三条 稽核专员组到所辖分行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写出工作报告;每季末前,应完成一份综合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稽核专员组主要工作情况、分行整体运行状况、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工作建议等(综合报告要反映所辖分行共性和个性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综合报告中涉及分行的具体问题,应与有关分行沟通、核实。稽核报告应征求分行领导的意见,如分行有不同意见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附分行意见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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