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专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0年3月10日 开行发[2000]92号)
各分行,各厅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稽核专员日常工作的管理,现将《国家开发银行稽核专员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稽核评价局反映。
附: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专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稽核专员日常的工作管理,根据《
国家开发银行稽核专员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稽核专员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稽核专员负责分行业务经营与管理的监督。主要监督各项业务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分析业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等。重点是对信贷管理、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管理等的监督。具体监督事项如下:
1.授权事项的监督;
2.现金业务、银行汇票业务和本外币业务的监督;
3.资金筹集、平衡和调度的监督;
4.计划编制和执行的监督;
5.项目开发、初审的监督;
6.贷款本息回收的监督;
7.贷款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8.代理结算经办行的选择和对代理行执行代理协议情况的监督;
9.借款合同内容和履行情况及贷款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10.资产保全和债权处置的监督;
11.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12.重要空白凭证和印章管理的监督;
13.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的监督;
14.柜台前移业务实施情况的监督;
15.计算机应用系统和管理的监督;
16.信息保密管理的监督等。
第三条 参与总行对分行的现场稽核、后续稽核和对分行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
第四条 参与总行对分行领导人的年度工作考核,对分行稽核机构负责人的任用及奖惩提出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