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评审除人民币贷款评审有关内容外,还应包括利用外资必要性分析,外汇(转)贷款条件(方式、种类、币种、期限、利率、费用等)设计,外汇贷款收益测算,外汇风险(利率及汇率风险等)分析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对于财政部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第一、二类项目,不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评审由分行负责。评审的重点为借款法人、贷款用途、贷款风险、未来现金流及担保措施等。
第十八条 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应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快通道”项目评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外汇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贷款审查与审批
第一节 贷款审查
第十九条 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审查程序与人民币贷款项目审查程序相同。
第二十条 分行审批权限内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由分行负责审查。总行审批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由国际金融局商资金局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节 贷款审批
第二十一条 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审批程序与人民币贷款审批程序相同。
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审批,应在世界银行“预评估”阶段之前完成;对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应在亚洲开发银行“项目实地考察”阶段之前完成。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周期与开发银行评审承诺周期的衔接协调工作由评审管理局负责,国际金融局配合。
对于财政部规定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第一、二类项目,由国际金融局提出审查意见并会签评审局和评审管理局后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具贷款承诺函时,承诺金额不得超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复的利用外资规模。
第二十三条 对同时申请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的项目,出具贷款承诺函时应将人民币贷款与外汇贷款挂钩承诺。
第二十四条 分行审批权限内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由分行负责审批并报总行国际金融局备案。总行审批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由国际金融局报主管行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