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结算、清算事后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9月5日 开行发[2000]306号)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了规范结算、清算事后监督工作,现将《国家开发银行结算、清算事后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清算中心。
附: 国家开发银行结算、清算事后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结算、清算事后监督工作行为,提高结算、清算质量,加强内部控制,保证资金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和《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规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后监督”是指我行各级会计结算、清算业务部门依据国家金融会计制度与结算、清算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采取复查方式对本级前一天发生的结算、清算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及时性,以及操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遵守结算清算纪律、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核与检查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清算中心、各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营业部、资产管理部的结算、清算业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岗位设置
第四条 总行清算中心负责全行系统以及本级的资金结算、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各分行营业部负责分行一级资金结算、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总行清算中心、各分行营业部及资产管理部必须设立结算、清算事后监督岗位,配备1至2名专职事后监督员。
第六条 事后监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备一定的结算、清算工作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