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结算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0年7月6日 开行发[2000]247号)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加强结算凭证管理,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现将《国家开发银行结算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结算凭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加强结算凭证管理,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凭证是指办理支付结算过程中用以表明结算法律关系的各种凭据,包括票据和其他凭证。
第三条 结算凭证分为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结算凭证三种。
有价单证是指待发行的印有固定面额的特定凭证,包括定额汇票、定额本票等。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支票、限额结算凭证、汇票、联行报单、债券收款单证、内部往来凭证、存款证实书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
一般结算凭证是指除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以外的进账单、银行汇票申请书、信汇、电汇、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其他结算凭证。
第四条 总行清算中心是全行结算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全行结算凭证的印制、调拨,监督检查结算凭证的领用、保管和销毁。
分行营业部是分行支付结算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办理各项结算业务,根据有关规定领用结算凭证。
第二章 结算凭证的印制
第五条 除支票外的所有结算凭证均由总行统一印制(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按分行业务需求进行调配。支票的印制工作由分行负责。分行应根据人民银行支票格式的有关规定,在人民银行指定的厂家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