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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优势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企业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执行以下核销政策:
  (一)分行可申请核销截止兼并完成日被兼并方的累计欠息。兼并完成日后产生的复利,应一并申请核销。
  (二)兼并方承接的本金,享受免息优惠,实行先计后核原则。自兼并完成日起,本金正常计息,进入催收贷款利息账户核算,收到《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通知书》(以下简称《核销通知书》)时再予以核销。
 第二十条 分行财务部门应依据资产保全部门提供的核销申报材料和会计部门提供的账务情况,对拟核销金额进行审核,在《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申报书》中出具意见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核销通知书》由总行资产重组保全局签发,分行财务部门确认使用何种准备金及额度,在《核销通知书》上出具意见后,将原件转交会计部门作为凭证附件入账。
 第二十二条 分行会计部门应依据财务部门在《核销通知书》上的意见,以使用准备金、直接进入成本或冲销表外科目等方式进行核销。
 第二十三条 分行会计部门应以《核销通知书》签发日为准,进行核销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日与《核销通知书》签发日跨季的,应对已计利息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分行会计部门应在账务处理当日填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报告单》(简称《核销报告单》,见附件二)一式两份,一份送资产重组保全局,一份会同内部往来凭证送清算中心。《核销报告单》复印件送分行财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清算中心应根据《核销报告单》和内部往来凭证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收回已核销的本金,应增加呆账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利息,无论核销时是否使用准备金,都应增加坏账准备金。

          第七章 报告和核查

 第二十七条 分行财务部门应于月度终了8日内,向总行财会局报送《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及坏账准备金情况表》(见附件三)并附文字说明(具体内容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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