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分行财务部门应跟踪计划变动情况,发生对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调整预测规模并报告财会局。
第四章 准备金计提
第十条 贷款呆账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计算公式:
当年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和同业拆借资金)×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
第十一条 贷款呆账准备金实行分季提取、年终调整的办法。具体如下:
(一)一季度呆账准备金计提金额=季末各项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
(二)二三季度呆账准备金计提金额=(季末各项贷款余额-季初各项贷款余额)×1%。
(三)年末计算当年应提取金额,依据前三季度已提取金额调整后计提。
第十二条 对实际呆账比例超过1%的部分,当年全额补提呆账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三条 坏账准备金按年末应收利息余额3‰提取,列入当年成本。
第五章 准备金使用
第十四条 核销贷款本金应使用总行贷款呆账准备金。
第十五条 核销表内应收利息,应使用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不足以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应直接计入分行成本,也可向总行申请使用贷款呆账准备金进行核销。
第十六条 核销表外催收贷款利息,应直接冲减有关表外科目,不得使用准备金。
第六章 呆坏账核销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借款单位破产的,自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停止计息。分行财务部门应核准截止法院宣告破产之日借款单位的贷款余额和累计欠息,作为申报债权金额。申报债权金额扣除我行受偿额,作为申报核销金额。
第十八条 借款单位被兼并的,分行应依据兼并方与开发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将兼并方承接的债务从被兼并方账户转出,新建账户核算。未办理转账之前,被兼并方账户照常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