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4月19日 开行发[2000]156号)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印发之前,未对破产企业停息而造成的核销后账面挂息,各分行和总行营业部可直接冲销,并行文报总行财会局备案。
二、本办法印发之前,对兼并方停息的,自2000年一季度起恢复计息,进入催收贷款利息账户核算。
三、目前情况下,分行坏账准备金使用为零后,核销表内应收利息可全部使用总行呆账准备金。
四、兼并转户的具体账务处理方法,财会局另行规定。
五、武汉分行从2000年起,停止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
六、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报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损失核报告单》(见附件二)。
七、各分行、总行营业部应于2000年5月8日前向财会局报送本年前四个月的《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及坏账准备金情况表》(见附件三)。清算中心、武汉分行应于2000年5月8日向财会局报送本年前四个月的《贷款呆账准备金情况表》(见附件四)。
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的管理,规范总分行呆坏账核销财务行为,根据《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