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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七)》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七)》的通知
 (2000年7月6日 开行办[2000]105号)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指导分行正确运用《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框架文本)》进行合同谈判与签订工作,现将《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法律事务局和信贷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      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七)


  为指导分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框架文本)(以下简称框架文本),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针对近期合同签订中发现的问题,总行对框架文本的条款进行了分类,并作了必要的说明。现对文本条款的使用和理解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合同条款分类
  框架文本的条款分为以下几类:
  (一)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是指合同中必须包含的条款,可分为两种情况:
  1.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原则上不得变动的必备条款;
  2.具体内容、表述方式可通过合同当事人谈判协商确定的必备条款。
  在《合同法》第197条和《贷款通则》第29条规定的借款合同应包括的条款的基础上,为了防范信贷风险,保障我行权益,我行框架文本又适当增加了一些必备条款,比如:提款条件、还款计划、项目资本金及其他配套资金、账户管理、争议的解决等。
  (二)非必备条款
  非必备条款是指除必备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修改、删除。
  二、框架文本谈判原则
  分行进行合同谈判应本着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
  (二)有效防范风险;
  (三)最大限度维护我行利益。
  在依上述原则进行谈判的基础上,如果分行确实认为变更后的条款可以更好地维护我行利益,原则上不得变动的必备条款也可适当变更;框架文本中已有条款无法涵盖有关内容的,也可增加条款。
  三、框架文本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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