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签订信贷合同指导意见(五)》的通知
(2000年6月29日 开行办[2000]97号)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签订信贷合同指导意见(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搪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以书面反馈总行信贷管理局和法律事务局。
附: 签订信贷合同指导意见(五)
一、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作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问题
2000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颁布了《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称《通知》)的最新规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做了新的规定,请分行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根据该《通知》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