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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一)关于信贷合同文本的使用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框架文本)等信贷合同文本,是我行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就各方权利义务进行谈判的合同蓝本,各分行应就文本中所涉及的各项内容与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谈判,并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谈判结果增加或删改部分内容、增加或删除合同条款,但文本中确定的必备条款不得删改。文本中各条款的表述,是在一般意义上的、反映我行基本要求的通常写法。分行应结合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各条款进一步细化,同一项目各个合同之间、合同的条款之间要相互衔接,并充分反映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应符合我行有关规定,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文字表达应准确、具体、严谨。
  (二)关于续贷项目合同文本的使用
  已签订总合同的,且分年用款和还款计划已明确到月的,按总合同发放贷款;用款计划只明确到年的,签订年度提款协议;对于总合同中没有明确分年用款和还款计划以及没签总合同,只签年度合同的,应按框架文本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说明该合同与原合同的关系,以前年度贷款额、本次合同贷款额、相关的合同编号。贷款总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率等条款按评审报告和贷款承诺函中确定的原则填写。
  二、《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框架文本)有关条款的说明
  (一)第六条提款计划及提款条件
  提款计划应根据我行《评审报告》的要求,与借款人就用款的具体时间作出约定。谈判中要强调根据项目工程进展均衡用款。用款计划原则上应细化到月(并非指必须将贷款平均分散到每一个月,但要避免将年度用款都约定到每年最后一个月)。为方便起见,可列表反映。
  对于贷款期限长、金额大、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个别项目,经努力仍无法将用款计划落实到每年具体月份的,经报总行信贷管理局批准,可在借款合同中将用款计划约定到年份,但须约定在每一用款年度到来前,双方应签订“提款协议”,用以明确该年度内分次提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分行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提款协议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年度提款协议的使用要从严控制。
  (二)第九条第八款
  该条目的在于明确借款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其纳税额并不包括开发银行应纳税款。如借款人不同意该条约定,合同中可以不写。
  (三)第十条项目资本金及其他配套资金
  该条对于保证项目进度,防范信贷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结合我行《评审报告》和我行贷款资金的用款计划,详细约定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构成和到位的具体时间、金额(也应具体到月份),并与违约责任条款相配套。该条也可列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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