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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合同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四十四条 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展期和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五条 凡需办理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借款人一般应在借款到期60日前向分行提出书面申请,分行在贷款到期30日前报信贷管理局,每年11月底以后,信贷管理局不再受理。
  第四十六条 对借款单位提出的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计划,分行要认真审查,对认为可以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的,分行要提出理由、依据、新的还款计划以及测算依据并附借款单位申请和担保单位同意继续担保的文件,报信贷管理局。
  第四十七条 信贷管理局根据分行的上报材料,遵循从严掌握、实事求是以及均衡还款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按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十八条 对实行总合同和年度合同时期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总借款合同的,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计划按总借款合同办理;没有签订总借款合同的,原则上在年度合同合并的基础上,按项目统一办理。
  第四十九条 同意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信贷管理局负责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分行,由分行负责与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合同或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的签订手续。
  不同意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分行在通知借款人的同时,填制《催收贷款通知书》送借款人,抄担保人。
  第五十条 在办理贷款展期合同或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时,分行必须通知原担保人在贷款展期合同或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上盖章,保证其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的,分行应重新审核担保条件并落实担保手续。
  在担保未落实前,不得签订贷款展期合同和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
  第五十一条 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在签订贷款展期合同或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前,借款人必须清偿其所欠开发银行贷款利息。
  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原则上不再办理贷款展期。
  第五十二条 短期贷款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的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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