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担保分为保证、质押和抵押三种。有关担保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以及开发银行担保合同文本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由地方政府承诺以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必须经同级人大通过决议,由财政建立偿债基金,将偿还到期贷款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原则上要按开发银行要求办理相关保险,特殊情况无法落实的,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审批。在偿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中断保险,借款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当保险标的出险后,借款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通知分行,信贷人员应到出险现场查看,监督理赔工作,如保险标的是抵押物,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合同的相应变更手续。借款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后,由分行将有关抵押证书及保险单全部退还借款人。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
第四十条 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当事人变更、调整年度用款计划、合同展期、调整年度还款计划等。
第四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变更。如果只是借款人或担保人名称的变更,报信贷管理局批准后,重新签订合同;如果企业改制、改组和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借款人或担保人变化需重新确认的,分行应及时将情况报总行资产重组局,抄信贷管理局;经资产重组局确认后,分行应将需重签的信贷合同报信贷管理局审批,会签资产重组局和法律事务局。
第四十二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年度提款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殊情况,报经信贷管理局批准后,由分行签订用款计划变更协议。
第四十三条 贷款展期和调整还款计划由总行审批。申请贷款展期的,经信贷管理局审查后,报主管行长审批;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由信贷管理局审批,其中贷款额在5亿元以上的,经信贷管理局审查后,报行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