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贷人员必须亲自拟订合同条款;
(二)贷款种类、金额、期限、以审批意见为准,利率以签订正式合同生效日开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为准;
(三)盖章顺序必须遵循先企业后银行的原则;
(四)信贷合同应采用计算机打印,并加盖骑缝章;合同签字人应使用蓝黑、黑墨水钢笔或毛笔签字。
第二十八条 分行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填写合同编号。
第二十九条 信贷合同由相关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第三十条 由于特殊原因暂时不能签订借款合同,而贷款项目急需用款,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落实担保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临时借款协议。
(一)贷款承诺函已下达,年度项目贷款计划暂未下达,但年内确能下达的;
(二)贷款承诺函和年度项目贷款计划已下达,抵(质)押担保已承诺,但手续没有办妥,借款人书面明确在限期内办妥抵(质)押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临时借款协议的审批权限按信贷合同的审批权限执行。对需总行审批的临时借款协议,经信贷管理局审核后,由主管行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一个项目只能签订一次临时借款协议。
第三十三条 分行按总行审批意见修改信贷合同文本后,应于10日内出具确认函,说明已按总行审批意见完成信贷合同的修改工作,报总行信贷管理局,抄法律事务局。
第三十四条 签订完成后的信贷合同(包括年度提款协议)和临时借款协议副本应于10日内送总行信贷管理局一份。
第三十五条 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上旬,总行信贷管理局集中复审分行自行审批的信贷合同,复审结果由信贷管理局书面通知分行。总行复审期间,分行停止权限内信贷合同的审批和签订工作。
第六章 合同担保与保险
第三十六条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分行应同时办理贷款担保手续,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