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信贷管理局主要审查内容:
(一)送审的材料是否齐全;
(二)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是否符合行内有关规定的条件;
(三)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和利息以及还款计划等是否与评审报告和贷款承诺函相符;
(四)招标和投标、工程监理、保险以及账户管理等的审查;
(五)借款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我行有关规定;
(六)合同内容填写是否正确规范;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法律事务局主要审查内容:
(一)合同中有关法律的内容是否与总行颁布的框架合同文本条款原意有重大出入;
(二)框架合同文本中修改条款的审查;
(三)框架合同文本中增加或删除条款的合规性;
(四)担保合同的合规性以及与主合同的法律关系;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 信贷管理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送审材料不全,信贷合同有明显的文字、数字以及标点符号等方面的错误,立即退还分行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 对信贷管理局和法律事务局在信贷合同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两局各自与分行协商解决,最后形成两局正式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情况下,信贷管理局和法律事务局各自在两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信贷合同审查工作,对因报批信贷合同质量较差退回分行而贻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审查的,应及时通知分行。
第二十四条 信贷管理局审批完成后,除审批表复印件、总行所提意见复印件以及送审的合同草本留存外,其余的退还分行。
第二十五条 个别重大项目如提款计划确实无法明确到月,可以签订年度提款协议。年度提款协议原则上由分行自行审批,须从严控制。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六条 信贷合同(草本)经审查批准并待开发银行年度项目贷款计划下达后,分行按内部程序签订正式合同。
第二十七条 拟订合同应注意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