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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合同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担保合同谈判。主要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分行信贷合同谈判完成后,要形成《合同谈判纪要》,抄送总行信贷管理局。
  第十三条 《合同谈判纪要》除了有常规性和法律性谈判的内容外,还必须对框架合同文本条款的增加和删除作出说明。

第四章 合同报批

  第十四条 合同谈判完成后,由分行负责拟订借款合同(草本)及相关附件。原则上应使用开发银行统一框架合同文本;对使用特殊合同文本的,必须经法律事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贷款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信贷合同,由分行自行审批;超过1亿元的信贷合同,由分行上报信贷管理局审批。需要总行审批的信贷合同,分行上报如下材料:
  (一)借款合同(草本)一份;
  (二)担保合同(草本)一份;
  (三)评审报告和贷款承诺函;
  (四)信贷合同审批表;
  (五)合同谈判纪要;
  (六)其他所需文件。
  第十六条 分行应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中对以下情况作出说明:
  (一)项目概况;
  (二)贷款项目风险点;
  (三)项目批准文件是否齐全;
  (四)项目资本金是否已经落实;
  (五)合同内容是否与贷款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纪要和贷款承诺函的要求相符;
  (六)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已经年审;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法人资格以及资信情况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八)抵(质)押物是否有效;
  (九)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删改和增加条款的说明;
  (十)结论性意见。
  第十七条 分行必须对报审的信贷合同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局收到分行送审材料,先经信贷管理处审查报主管局长审核后,送法律事务局审查,最后由信贷管理局局长审批。当信贷管理局和法律事务局审查意见出现重大差异时,由信贷管理局上报主管行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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