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担保合同谈判。主要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分行信贷合同谈判完成后,要形成《合同谈判纪要》,抄送总行信贷管理局。
第十三条 《合同谈判纪要》除了有常规性和法律性谈判的内容外,还必须对框架合同文本条款的增加和删除作出说明。
第四章 合同报批
第十四条 合同谈判完成后,由分行负责拟订借款合同(草本)及相关附件。原则上应使用开发银行统一框架合同文本;对使用特殊合同文本的,必须经法律事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贷款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信贷合同,由分行自行审批;超过1亿元的信贷合同,由分行上报信贷管理局审批。需要总行审批的信贷合同,分行上报如下材料:
(一)借款合同(草本)一份;
(二)担保合同(草本)一份;
(三)评审报告和贷款承诺函;
(四)信贷合同审批表;
(五)合同谈判纪要;
(六)其他所需文件。
第十六条 分行应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审批表》中对以下情况作出说明:
(一)项目概况;
(二)贷款项目风险点;
(三)项目批准文件是否齐全;
(四)项目资本金是否已经落实;
(五)合同内容是否与贷款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纪要和贷款承诺函的要求相符;
(六)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已经年审;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法人资格以及资信情况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八)抵(质)押物是否有效;
(九)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删改和增加条款的说明;
(十)结论性意见。
第十七条 分行必须对报审的信贷合同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总行信贷管理局收到分行送审材料,先经信贷管理处审查报主管局长审核后,送法律事务局审查,最后由信贷管理局局长审批。当信贷管理局和法律事务局审查意见出现重大差异时,由信贷管理局上报主管行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