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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合同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十)需要确认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分行在对贷款条件再确认过程中,发现项目情况有较大变化,有可能加大项目信贷风险时,应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方案报总行评审管理局,同时抄信贷管理局和相关评审局。评审管理局负责协调行内有关部门意见后统一答复分行。

第三章 合同谈判

  第六条 经再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分行应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信贷合同谈判;必要时分行可邀请总行信贷管理局、法律事务局或有关评审局协助谈判。信贷管理局负责对分行信贷合同谈判进行业务指导,法律事务局负责对分行信贷合同谈判进行法律指导。
  第七条 分行应组织信贷合同谈判小组,组长原则上由信贷处长担任,小组成员由项目经理、财务人员和法律人员等组成。如贷款项目比较重要或贷款金额较大,分行行长或主管副行长担任谈判小组组长;借款单位参加信贷合同谈判的组成人员中,原则上要有一位财务主管人员。
  第八条 信贷合同谈判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金融规章;
  (二)开发银行业务规章;
  (三)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项目审议纪要及贷款承诺函。
  第九条 借款合同谈判主要内容:
  (一)常规性条款谈判的主要内容:
  1.提款计划。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确定,须约定到年和月;特殊情况可约定到年和季,或者约定到年,但须签年度提款协议,将提款计划细化到月、日,并与借款合同相对应;
  2.借款用途。根据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借款用途尽可能明确到单项工程;
  3.还款计划。还款期限严格执行承诺函规定,还款计划根据评审报告并遵循均衡还款的要求确定。原则上每年分两次偿还,一般为5月份和11月份;
  4.坚持专款专用和配套资金同比例到位的原则。
  (二)一般性法律条款的谈判,主要包括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以及纠纷的解决方式等。
  (三)追加性条款的谈判,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条 在合同谈判中,分行必须把落实债权保障措施置于突出地位,除担保外,还应尽可能落实有利于监控借款人现金流量的账户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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