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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主要用于能够在一年内产生效益的项目。适用范围为:
  (一)利用当地资源优势的种植项目,包括购买种植业所需要的种、苗、肥料及与此相关的生产资料;
  (二)适宜当地环境的有关项目,包括购买养殖业所需的种禽、幼禽、饲料、疫苗等必要的辅助材料;
  (三)购买加工农副产品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等;
  (四)农村贫困户所从事的第三产业项目;
  (五)生产以及生产性的经营项目的流动资金;
  (六)符合规定用途的其他创收性支出。
  第十条 鉴于小额扶贫贷款管理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的使用,均应置于当地借款单位管理之下。县扶贫社确认的《在册贫困农户花名册》是确定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最终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借款单位有权决定贷款的最终使用对象。借款单位还应负责做好小额信贷扶贫的宣传、组织、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的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元/户。
  第十二条 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的贷款期限为三年,三年内可由借款单位统筹掌握,封闭运行,滚动发放使用。借款单位可根据贫困农户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18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还款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展期,但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开发银行小额扶贫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扶贫贴息贷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第三章 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和受理。开发银行分行负责所辖地区小额扶贫贷款的受理工作。借款单位申请小额扶贫贷款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借款用途、申请金额、借款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家庭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预测等。
  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经办行接到各扶贫县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后,经办行信贷部门重点作以下调查:
  (一)借款申请人资格审查;
  (二)借款申请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三)担保人资格审查;
  (四)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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