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具体报酬比率和计算办法(或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由信贷管理局牵头负责。
第二十八条 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不定期进行,分为项目提出、招投标、实施、审核、兑现报酬等五个阶段。
第二十九条 项目提出阶段。
(一)分行根据其日常信贷工作的情况,提出需提交总行进行升级的项目清单,交信贷管理局;
(二)信贷管理局对分行提出的项目进行初审和筛选,报主管副行长审定;必要时,由行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三)信贷管理局负责将总行审议确定的项目清单反馈分行;
(四)分行根据项目清单,编制各项目的招标文件(有关招投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在《细则》中另行规定),报信贷管理局审查。
第三十条 招投标阶段。
(一)分行根据投标人投标的情况,汇总投标人名单和基本情况,提交信贷管理局初审;
(二)信贷管理局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定;
(三)信贷管理局负责招标工作;
(四)评标工作由信贷管理局牵头负责,行内有关评审局、资产重组保全局、法律事务局和贷款审查部门参加;
(五)信贷管理局将评标意见报主管副行长审定,必要时,由行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并将审定的情况通知有关分行;
(六)由行长授权有关分行与中标人签定委托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一条 实施阶段。
(一)升级工作由中标人为主实施,开发银行信贷管理局、评审局和分行应积极配合升级工作的开展,在升级工作过程中,不应放松对升级项目的信贷管理;
(二)中标人在完成升级工作后,应向有关分行提交工作报告;
(三)分行核实中标人的实际工作成果,经初审后报信贷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 审核阶段。
(一)信贷管理局会同综合计划局、法律事务局、评审管理局、评审局和资产重组保全局对工作报告和分行的初审意见进行评议,核实中标人的升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