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开发银行参与信贷资产质量升级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严格秉公办事,不得在招投标工作中营私舞弊,不得帮助中标人弄虚作假,不得随意公开泄露开发银行资产质量分类的秘密。开发银行对违规人员将严肃处理。
  第十条 开发银行根据中标人所付出的劳务和升级成果给予一定的劳务报酬;开发银行员工对升级工作做出贡献的,可参照开发银行回收单项奖有关规定(开发银行人事局开行人事〔2000〕04号文)给予奖励。

第二章 升级成果的评判标准

  第十一条 中标人应根据不良贷款形成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贷款风险的化解工作,并按开发银行下列规定标准评判取得的实际成果。
  第十二条 对于受借款人经营及财务状况影响资产质量的项目,凡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兼并或重组、资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增加注册资本等办法来化解贷款风险的,必须完成全部手续,其出售资产所得和增资收入已经落实,并用于偿还拖欠的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对于因借款人、担保人道德风险影响资产质量的项目,通过其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出面协调或采取组织措施解决的,必须以归还拖欠贷款本息的实际履约行动,说明其道德风险确已化解。
  第十四条 对于因借款人机制不健全影响资产质量的,通过规范,使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变更合格的借款人的,必须符合开发银行的要求。
  第十五条 对于因资本金比例不足影响资产质量的项目,协助借款人引资,解决落实资本金的,所增加的项目资本金必须来源合法,并确已足额到位,进入开发银行的账户,其资本金比例应满足开发银行要求。有拖欠贷款本息的要优先用于归还拖欠。
  第十六条 对于因其他融资不落实、项目总投资失控影响资产质量的项目,帮助借款人协调政府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解决资金缺口的,必须使得相关融资资金到位,保证项目的顺利完工。
  第十七条 对于受国家政策(包括投资、体制、税收等)影响资产质量的,寻求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解决的,必须使得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