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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八条 公文承办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公文后应及时按“文件处理单”的要求办理,并按规定填写“文件处理单”,不得延误、推诿。特急件要随到随办;急件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一般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办理难度大或涉及几个单位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来文来电有办理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由本单位领导及时签注意见,退回办公厅(室),再由办公厅(室)报请行领导确定。
  第三十九条 公文催办
  送行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厅(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办公厅(室)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向公文承办单位制发“文件督办单”,公文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文件督办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厅(室)反馈承办公文的办理计划或办理结果。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一条 归档范围
  人民银行各类发文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收文都必须统一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立卷的基本原则
  归档范围内的文件,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三条 立卷的分工
  (一)行发文、办公厅(室)发文,在文件印发后,由办公厅(室)直接立卷;司局发文由主办司局整理立卷;以行名义召开的会议的文件,由办公厅(室)立卷;党委(组)文件单独立卷。
  (二)人民银行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理的文件,由我行主办的,由办公厅(室)直接立卷;由外单位主办,我行协办的,由我行协办单位负责将正式文本立卷。
  (三)行内临时机构形成的文件,应单独立卷,直接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四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五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七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文应由办公厅(室)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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