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部门主办、送我行会签或签发的公文,应及时进行审核:
1.根据职责分工,先由行内有关单位进行审核把关。有关承办单位要对来文在政策内容、文字表述、公文格式、主抄送单位、密级等方面进行审核。文件内容涉及行内其他单位的,要主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承办单位拟出审核意见(签报),与发文文稿一并经办公厅(室)报行领导审签。对文件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主动与办文单位协商修改。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办理。
2.各单位审核完毕后,将审核意见及发文文稿送办公厅(室),由办公厅(室)对公文格式、主抄送单位等进行审核后,送行领导会签或签发。
第三十二条 公文的签批
(一)人民银行拟制的公文中,行发文由行长或行长授权的副行长签发。其中上报上级机关以及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行长审签后送行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行长核签。党委发文由党委书记或书记授权的副书记签发,党委书记、副书记都不在时,可委托其他党委成员签发。党委办公室、办公厅(室)发文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办公厅(室)主任签发,重要的要送分管副行长审阅。其他发文由相应单位的领导签发。
(二)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批复及答复,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三)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各级经办人员和领导签批公文必须写上姓名和审批日期。
(四)送行外单位会签的公文,行领导应首先签批;联合行文,应由牵头制发公文机关的领导首先签批,再送联合发文的其他机关领导签批。
领导签批后的公文,原则上应当天或次日送印,行长改动较大或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厅(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请签发人重新核签。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四条 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拆封、登记、审核、分发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
第三十五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办公厅(室)提出拟办意见,送行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收支审核
收到下一级分支机构和所监管的金融机构报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进行收文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单位处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七条 收文的批办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办公厅(室)应及时提出办理意见,附“文件处理单”,注明承办单位、办理要求和限定办结时间或呈行领导批示;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