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八)拟稿一律使用A4纸,并按规定填写发文稿纸首页各项内容,首页各项签名应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其他项应打印。公文文稿由主办单位打印后送办公厅(室)核稿。
第二十九条 公文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条 公文审核
公文在送行领导签发之前,应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公文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主办单位的办公室(综合处)要有专人对本单位拟写的公文进行初审;主办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对文稿内容、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除特殊情况外,应由主办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字。
公文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行文方式及级别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三)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四)是否符合公文拟制的有关要求。
(五)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文稿,是否经过协商、会签,意见是否一致,如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有否加以说明。
(六)是否符合公文处理程序和公文格式的规定。
(七)有关的附件、资料是否备齐。
(八)密级确定是否合乎规定。
(九)主题词标引是否准确。
(十)主送、抄送、内部发送范围是否恰当。
(十一)发文稿纸及版面是否整洁。
公文经审核如需进一步明确政策、调整结构或修改较大需清稿、会签、文中内容要作说明、补充附件或不需要发文等,办公厅(室)应征求主办单位的意见,主动与主办单位协商。对协商一致的,直接退主办单位修改;如不能协商一致,附由办公厅(室)负责人审批的退稿意见退司局,或由办公厅(室)向行领导写出说明。
办公厅(室)对文稿改动较多时,应将文稿退回主办单位誊清,主办单位应最迟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稿誊清并送办公厅(室)。对退回改写的公文文稿,主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改好的文稿送办公厅(室)。急件、特急件应当在当日完成清稿、修改等工作,并将文稿送办公厅(室)。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会签
(一)公文的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业务,应办理会签(包括行内会签、行外会签)。
1.行内会签时,会签单位应在接到会签文稿后3个工作日之内将会签后的文稿返还主办单位。急件应随到随签。行外会签由主办单位送签并催办。
2.会签单位如对文稿有不同意见应附以说明。经会签单位领导签字或加盖会签单位公章,会签意见方具有效力。
3.主办单位与会签单位对文稿内容不能协商一致,应由主办单位向行领导写出不能采纳会签单位意见的理由,并将会签单位意见附后;如是上报上级机关的公文,还应在文内说明行外会签单位的不同意见及理由及我行的建议,请上级机关裁定。
4.公文经行外会签后如作重大改动,应重新核稿,并由主办单位将改动情况写成签报连同会签后的文稿送签发人重新阅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