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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适用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发布金融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复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构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平级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宜。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十三)稽核检查意见书
  适用于人民银行对所监管的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后,向被检查机构反馈稽核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但不涉及行政处罚。
  (十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适用于人民银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金融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五)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适用于人民银行向系统内被检查单位作出内审检查结论、处理决定并提出要求。
  第九条 人民银行的公文类别
  (一)行发文
  总行机关的行发文主要有人民银行令、银发、银函、银复、银传、银报等公文字号。
  1.令:用于依据法律法规或经国务院授权发布金融规章以及公布重要事项。令按年编号,格式为“中国人民银行令××××年第×号”。
  2.银发:用于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工作;向分支机构布置工作,向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等。银发字公文中包括请示、报告、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意见、稽核检查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种。
  3.银函:用于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及各金融机构商洽工作、回复意见等。银函公文文种为函。
  4.银复:用于对各金融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请示的回复。银复公文文种为批复。
  5.银任:用于人民银行人事任免事项。银任文种为通知。
  6.银报:专用于向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请示、报告工作,汇报、说明情况,银报公文包括请示、报告、意见等文种。
  7.银传:用于以电报形式发送的紧急公文。文种包括通知、意见等。鉴于人民银行已建立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及公文代转送制度,对只发送人民银行及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文件,一般不使用传真电报发文方式。
  8.银内审结:用于人民银行向系统内被检查单位作出内审结论、处理决定并提出要求。文种为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二)办公厅发文
  办公厅发文是行发文的补充形式。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况: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或系统的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及其修订补充;开展专项检查、上报有关资料等事务性工作的通知;印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转发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与国务院各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商洽工作、征求意见或回复意见;向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发出的关于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筹建、金融机构增资意向等的批复;对总行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股东变更、副职任职资格等的批复;对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规章、政策等咨询的回复;各类会议及培训班通知;总行机关内部确需以公文形式处理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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