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未经授权,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或分支行擅自对外发布、评论总行尚未对外公开的政策、规章、公告或通知等。
第九条 人民银行各司局、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邀讲学、参加研讨会,应经办公厅协调,在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
人民银行总行及直属单位处(含处级)以下干部应邀讲学、参加研讨会,应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报办公厅备案。
人民银行分支行干部应邀讲学、参加研计会,由各分支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金融宣传归口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各类新闻媒体对金融敏感问题、金融突发事件的报道,对一些不良报道或在公众中的谣传,要及时予以澄清。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实报道,应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各分支行要及时消除辖区内负面的金融报道,适时把握舆论导向。
第十一条 行属报刊要围绕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中央银行职责,切实改进和加强金融宣传报道,定期向总行报送宣传计划。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银行系统互联网的宣传管理,参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互联网管理办法》(银办发〔2000〕37号)。
第十三条 行属报刊在刊登总行领导文章、图片以及行领导重要活动的报道,要报经办公厅审核,并经有关行领导审定。行属报刊刊登广告要遵守《关于金融系统报刊登广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银办发〔1997〕63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分支行可参照本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金融宣传管理办法,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