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设置。
(三)地市中心支行:
1.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30%设置;
2.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设置。
(四)县市支行:
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设置。
副厅局级以上机构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略高于本单位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设置比例确定。
六、任免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职务的任免,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非领导职务任免程序与领导职务任免程序相同,由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不再进行考核。非领导职务在同级领导职务的领导下工作,享受与同级领导职务相当的待遇。
七、有关要求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为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配备非领导职务要根据工作需要,坚持任职的标准和条件。在具体操作上可以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安排具有专业特长的专门人才担任非领导职务;二是采取双向过渡的办法,调整干部结构。即,根据实际情况对年龄较大、文化水平及身体状况不适应繁重工作的领导干部,通过改任非领导职务,将空出的领导职位用于提拔优秀年轻干部;因职数限制,暂时无法提任领导职务的年轻干部,通过提任非领导职务进行过渡;三是对少数任职年限较长、年龄较大,具有一定工作业绩,群众威信较高的干部可通过提任非领导职务进行安置,但数量上一定要从严掌握。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已任命的非领导职务人员,要纳入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内,已超出职数比例限额的,不得再增加提拔任命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并要通过有效途径,消化超比例配备的人员。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从严控制首次提拔任命非领导职务的数量,坚决按任职条件严格掌握,不得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大拨哄”。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设置范围、提高职数比例限额、改变任职条件搞“突击晋升”的,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四)过去有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范围、职务名称、任职条件和程序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