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机房应按重要性进行分级管理,分级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机房应按相应级别合理分区,保障生产环境与运行环境有效的安全空间隔离。
第四十条 机房建设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一)机房周围100米内不得存在危险建筑物,如加油站、煤气站等。
(二)机房应配备防电磁干扰、防电磁泄漏、防静电、防水、防盗、防鼠害等设施。
(三)机房应安装门禁系统、防雷系统、监视系统、消防系统、报警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110联网。
(四)机房应设专用的供电系统,配备必要的UPS和发电机。
第二节 机房运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机房是重点保护的要害部位,机房主管部门应依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机房安全管理制度,如值班制度、紧急安全事件联系制度、安全应急制度、安全事件处理制度、机房安全防护系统维护制度等,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计算机机房实行分区管理原则。核心区实行24小时连续监控,生产区实行工作时间连续监控,辅助区实施联动监控。
第四十三条 监控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安全保密原则,确保监控的安全规范运作,防止监控信息的泄密。
第四十四条 加强进出机房人员管理。禁止未经批准的外部人员进入机房。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出机房须经机房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外来人员进出机房还须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人陪同。
第四十五条 发生机房重大事故或案件,机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有关单位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五章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第一节 网络建设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网络建设方案应通过上级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审批。
第四十七条 网络投入使用前应通过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测试和验收。
第四十八条 网络建设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专用产品。
第四十九条 网络建设中涉及网络安全的资料,应备案建档,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网络建设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一)网络规划应有完整的安全策略;
(二)能够保证网络传输信道的安全,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会被非法获取;
(三)应具有防止非法用户进入网络系统盗用信息和进行恶意破坏的技术手段;
(四)应具备必要的网络监测、跟踪和审计的功能;
(五)应根据需要对网络采取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
(六)能有效防止计算机病毒对网络系统的侵扰和破坏;
(七)应具有应付突发情况的应急措施。
第二节 网络运行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重要网络设备应放置在主机房内,由网络管理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不得对网络设备进行任何操作。
第五十二条 网管设备属专管设备,必须严格控制其管理员密码。
第五十三条 重要网络通信硬件设施、网管应用软件设施及网络参数配置应有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