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保证采购货物的性能、质量且价格、采购费用较低的情况下,采购单位可委托当地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业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枪支、弹药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用具(品);
(四)总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采购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设立相应的采购管理委员会,实现集体决策。
第二章 采购范围
第十条 人民银行采购分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两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由上级行为辖内机构统一使用的物品进行的采购或由上级行指定的审计、评估、服务等;非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为本级组织的采购。
第十一条 下列物品的采购和服务,由管辖行根据采购物品的使用范围和服务的特定目的,决定采用集中采购或非集中采购方式:
(一)软件系统的开发和系统运行所需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
(二)各种型号的运钞车、护卫车、公务用车和其他交通工具的购置和维修;
(三)发行机具和其他机械、动力、电器、医疗设备;
(四)安全防护器材和电子监控、报警、通讯等设备;
(五)账表、凭证和其他印刷品;
(六)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估或审计服务;
(八)车辆及其他财产保险费用;
(九)其他采购项目。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的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