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22日 银办发[2000]3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人民银行的采购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推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采购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财务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以及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进行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银行所属独立法人的企业单位,受总行委托或承担总行交办的工作任务时涉及对外采购行为的,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活动,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资金包括财务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
不论采购资金来源性质和渠道,各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采购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和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