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得办理审批手续、文件依据不全的退库和其他违反规定要求的退库。
3.办理预算支出拨付。严格审查每笔拨款业务,及时、准确地办理。
(三)监管报告
1.国库监管半年报、年报按要求在当年的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报达总库;格式要符合规定并加盖国库处公章。
2.对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提出的审计决定或检查意见要逐项进行整改,落实措施与纠正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对于不属于国库或国库难以解决的问题,经国库多次做工作仍落实不了的,应在报告中专门说明。
(四)转发国库制度监管方面重要文件
1.及时转发;
2.结合本辖区实际要提出具体贯彻措施和要求,并报总库备案。
(五)其他
总库布置的国库制度监管方面的其他各项调查、检查等任务,需上报的材料,要按时间上报,不得迟报。各类报告材料均要保证质量,不得敷衍了事,质量差、空洞无物的,酌情扣分。除另有规定外,各分库上报的制度监管方面的报告、材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复印纸。
三、评分标准
国库制度监管评比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制度建设20分,每项4分;制度监管20分,每项5分;监管报告28分,每项7分;转发制度文件6分;其他类26分,本类考核包括按总行规定上报的其他报告、材料(占22分)以及各分库上报各类制度监管方面的报告、材料的质量情况(占4分)。各项评比内容达到要求者为满分,有时限要求上报的有关报告、材料等,每迟一日扣2分,其他各项达不到要求的,按“国库制度监管业务评比计分表”(见附表)计分标准予以扣分,各项扣分以本项基础分扣完为止。
附表:国库制度监管业务评比计分表(略)
附件3: 国库会计工作评比办法
一、评比内容
(一)总库检查分库会计工作执行法规、制度情况。
1.账户设置;
2.会计科目和预算科目及科目代号的使用;
3.国库会计凭证的使用;
4.预算收入的收纳、退付、划分和报解;
5.实拨资金的核算;
6.预算收入错误的更正;
7.预算收入的对账;
8.年度决算;
9.国库会计档案的保管。
(二)分库上报总库的会计报表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