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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方共享户)
  第一一0条 退库款项退回的处理手续。属于国库票据提出错误退回时,总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
  人民银行各分支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重新划出时,总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
   贷:联行往账
  人民银行各分支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
   贷: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属于退库凭证错误退回时,国库自制转账传票,并将收入退还书第三联收款凭证联作附件,第四联退回原签发机关,总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
   贷:中央预算收入
  人民银行各分支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或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省级户
              或——地级户
              或——县级户
              或——乡镇级户
              或——地方共享户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或——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专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方共享户)
  同时登记预算收入退库登记簿。重新退付时,按正常退库处理。

第六章 预算收入更正

  第一一一条 各级财政、税务、海关、其他征收机关、缴款单位和国库,在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退付时,都应认真办理。如有差错,必须坚持“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并填制更正通知书由国库部门进行更正。
  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差错,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附原缴款书复印件送国库更正。
  国库在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办理库款分成、上解工作时发生的差错,由国库自行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第一一二条 各部门对发现的错误事项,要及时办理更正,不得办理汇总更正。任何单位不能出具汇总的更正通知书,否则国库有权拒绝受理。对于无正当理由的更正,国库一律不予办理。
  第一一三条 各部门在对账过程中发现的预算收入串级次,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国库部门根据更正通知书,用借方冲正原列会计分户账和预算收入登记簿中的预算科目,用贷方记载调整正确后相应的会计分户账和预算收入登记簿中的预算科目。
  第一一四条 各部门在对账中发现预算收入串科目,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国库部门根据更正通知书,用借方冲正原列预算收入登记簿中的预算科目,用贷方记载调整正确后的预算收入登记簿中的预算科目。
  第一一五条 各部门在对账中发现预算收入串库,由发生错误的部门查实后填制更正通知书交国库部门办理。第一联填制机关留存,第二联国库作借方传票,冲正相应分户账,记载预算收入登记簿,第三联国库作贷方传票,记载相应分户账和预算收入登记簿,第四、五联随预算收入对账日报表给相应征收机关。国库划出时,总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中央预算收入
   贷:联行往账
  人民银行各分支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或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省级户
             或——地级户
             或——县级户
             或——乡镇级户
             或——地方共享户
   贷: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或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或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省级户
              或——地级户
              或——县级户
              或——乡镇级户
              或——地方共享户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或——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专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方共享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或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或——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专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方共享户)
  相应国库收到时,总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
   贷:中央预算收入
  人民银行各分支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行库往来
    或辖内往来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或待报解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省级户
              或——地级户
              或——县级户
              或——乡镇级户
              或——地方共享户
  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或辖内往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专户
           或——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专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省级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或——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方共享户)
  第一一六条 各部门在对账中发现的错误,都要在发现的月份办理更正,不得变更过去的账表。在年度对账时发现的问题,要在整理期内进行,逾期不再更正。
  第一一七条 审计、监察部门发现以前年度的预算收入混库问题,由审计、监察部门专门行文,交出错部门确认后,送国库部门办理更正。
  第一一八条 对出错方填制的更正通知书,由国库事后监督员调阅原始凭证,对原列事项进行审核,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更正日期,登记差错更正登记簿,交复核员复核后才能更正账表。
  第一一九条 财政部门因特定业务的需要,对已经入库的预算收入进行调库处理时,须由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出具更正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国库部门核对无误后办理调库。

第七章 库款的支拨

  第一二0条 财政库款的支拨均采用实拨资金的方式。
  第一二一条 各级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国库库款。
  第一二二条 各级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签发的预算拨款凭证或银行电、信汇凭证办理。财政机关签发拨款凭证时,应按规定填明拨款的用途等各项要素。
  第一二三条 各级库款的支拨,在各级财政库款余额内支付。各级财政机关应将拨款使用的印鉴,事先填制印鉴卡送同级国库留存备验。
  第一二四条 为使各级国库能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拨款业务,确保各级财政资金的安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及时向同级国库提供年度财政预算收支计划、财政预算拨款单位的名单及其开户银行和账号。预算执行中如遇计划调整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于不能提供上述材料者,国库有权拒绝办理库款支拨。
  第一二五条 各级国库收到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时,应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库一律拒绝拨付:
  (一)凭证要素不全的;
  (二)擅自涂改的;
  (三)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四)小写金额前不加人民币符号的;
  (五)大写金额前不封顶的;
  (六)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七)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八)预算拨款凭证第一联及信、电汇凭证的第二联未加盖印鉴的,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九)拨款用途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
  (十)拨往非预算单位又无正式文件或书面说明的;
  (十一)超预算的;
  (十二)汇总拨往财政预算资金专户的。
  第一二六条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在办理各级预算支出时,使用“中央预算支出”、“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联行来账”、“联行往账”、“行库往来”或“辖内往来”等会计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的国库在办理各级预算支出时,使用“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辖内往来”等会计科目核算。
  第一二七条 国库收到同级财政填制的预算拨款凭证和银行电、信汇拨款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
  (一)预算拨款凭证的处理。国库在第一联支款凭证上加盖业务转讫章作国库转账借方传票,或作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二联收入凭证加盖国库业务专用章,同第三联收款通知随划款凭证划转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第四联回单加盖业务转讫章随库存日报表退财政机关。
  (二)银行电、信汇凭证的处理
  1.电汇凭证的处理。国库在电汇凭证第一、二联加盖业务转讫章后,第一联回单随库存日报表退财政机关;第二联付款凭证作国库转账借方传票;第三联作国库拍发电报依据。
  2.信汇凭证的处理。国库在信汇凭证第一、四联加盖业务转讫章后,第一联付款凭证作付款国库(银行)的转账借方传票,第四联回单随库存日报表退财政机关;第二联收入凭证加盖国库业务专用章后,同第三联收款通知一起随划款凭证划转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总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中央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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