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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一条 国库会计人员加班须经国库部门领导批准,并有2人或2人以上。

第三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库要严格执行会计业务的各项规定。要按规定填制和传递国库会计凭证;坚持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双线控制的原则;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会计核算手续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库会计核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原则上实行行库往来、分账并表、单独核算的方式,国库会计账务纳入本行会计报表。会计账务处理必须日清月结,不得拖延积压。各级国库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账簿、报表体系,不得以表代账。国库会计凭证单独装订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一个国库工作机构内有多级多库的,其会计核算业务应按照“税票按库清分,账务按库核算,资金统一进出,凭证单独装订保管”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采取逐级划分、报解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库对预算收入的核算,原则上按政府预算收入科目核算到“款”,但经总库和财政部协商同意,有关预算收入科目可核算到“项”。
  各级国库对预算支出的核算,按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库要加强对行库往来科目使用的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分账核算、相互核对、自行平衡”的原则。行库往来专用凭证的填制遵循“谁确认、谁填制”的原则,即行库往来业务由哪一方确认发生,便由哪一方填制并出具凭证。

第四节 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库业务使用的各种印章、密押和重要空白凭证,要实行严格的分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印章管理。国库印章包括;国家金库章、国库业务专用章、业务转讫章、票据交换章和经办人员印章等。
  (一)国库印章的使用。国家金库章(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分支库印章和各级地方国库印章)用于国库编制的预算收支及其他规定的报表类;国库业务专用章(即中国人民银行××行国库处或科或股业务专用章,圆形章,含日期)用于国库对外签发(或出具)的重要单证,如行库往来专用凭证和给票据提入行的记账凭证等;业务转讫章(三角形章,含日期)用于已处理的转账凭证、回单;票据交换章用于同城交换提出的票据;经办人员印章用于其所办业务。
  (二)国库印章的保管。国库印章由分管该项业务的人员负责保管,做到人离屉锁,下班入柜,不得随意借用;印章保管人员短期离岗或调离时,应在国库会计主管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国库印章按规定启用或销毁,印模必须登记备案。
  (三)因违反印章管理制度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上级国库和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联行印、押管理。联行专用章、密押的颁发、使用、保管、缴销等按照联行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即各种空白的无面额的重要凭证,以每份1元的假定价格记载表外科目分户账。
  重要空白凭证包括行库往来专用凭证(格式2-1)、联行报单、国库券有价单证及收款单和已兑付国家债券,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的负责印制、领取、保管、出入库、使用、作废和销毁等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印制与领取。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行库往来专用凭证作为行库往来科目的记账凭证,由总库统一格式,各分库统一编号印制,各中心支库、支库逐级统一领取下发。费用由各行解决。
  (二)保管。国库领取重要空白凭证后由专人保管,同时建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记载领取、使用等事项。
  (三)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按号码顺序发放使用,不得跳号。每个月末日,国库事后监督人员要核对“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的账实。严禁将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经办人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进行销号处理。
  (四)核算。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并按其种类分别设户,登记凭证起止号码,以假定金额序时记账,按月进行账实核对。
  (五)作废与销毁。重要空白凭证填制有误的,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传票的附件,不得撕毁、丢弃。对停止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加盖“作废”戳记,登记造册,经国库主管领导批准核实后;从哪个部门领取的凭证,就交由哪个部门就地集中按规定销毁。

第五节 计算机核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国库要制定计算机操作与管理办法,健全软件和硬件使用管理制度。上级国库下发的核算程序,下级国库不得擅自修改。各级国库要做好核算数据备份和资料保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库会计人员运用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要按操作人员岗位级别设置代码,不得越级操作;如遇操作人员离岗而无法办理业务时,需报经国库部门领导批准,提前正式办理授权手续;要严格上机操作权限管理,禁止上机人员越权操作或代他人上机。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密码管理,所有上机操作的会计人员的密码、口令设置完毕后,自行密封,交会计主管妥善保管,不得泄密。
  第三十四条 使用计算机核算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国库会计核算的数据输入工作,必须由指定操作人员办理,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输入任何数据。操作人员在进入国库系统操作时,必须先输入自己的代码,再输入自己的密码,以明确责任。各级国库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必须符合制度规定,设置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账务系统,总分核对,相互制约,并坚持账务换人复核等制度。
  操作人员应以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报表)为依据输入数据,不得将未经审核或签批的凭证上机处理。
  第三十五条 操作人员的操作密码要定期或不定期更换,防止失密。当系统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及时报告国库会计主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打开数据库删除或修改数据。
  第三十六条 采用计算机通讯传输方式发送、接收数据的国库部门,在通讯传输时,传输方式要符合保密制度。各级国库对发送、接收的数据,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处理,对传输的数据要进行备份。上级国库要严格规定数据传输的具体时间段。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传输设备使用的管理。国库用于传输数据的计算机,要专门用于国库数据传输或处理国库业务,不得与其他业务混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库对通过计算机发送、接收的数据要建立“通讯联网登记簿”,分别按日期、发送(接收)人、报单号码、总金额、报表名称、序号和文件名称等要素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财政、税务、国库、银行之间横向联网的地区,预算收入入库数以国库的数字为准。国库收到缴款书、收入退还书、预算拨款凭证后,据以销号,进行账务处理。各部门间数据传输,在互不影响各自软件程序的基础上,要采取保密、安全、可靠的高科技措施,以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六节 人员培训与奖惩

  第四十条 国库会计人员上岗应持有国家颁发的会计证,并经严格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符合国库会计上岗标准后,方可上岗办理业务。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在岗国库会计人员的培训。各级国库要采取多种方式对国库会计人员经常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金融财税法规、国库业务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国库会计工作奖惩制。对认真执行国库会计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成绩显著、安全无事故的国库,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堵塞漏洞、避免事故或案件发生、揭发违法犯罪有功的国库人员也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各岗位人员不落实或不履行职责、不执行制度,或贯彻执行制度不力、存在风险隐患的国库,要予以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国库,除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国库部门领导和国库主任、副主任的责任。对国库人员的奖惩暂按行员考核奖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国库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四十三条 国库会计科目是正确核算和综合反映国库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国库办理国库资金的收纳、退付及库款的支拨等事宜,应正确使用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以保证国库账务核算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四十四条 表内科目
  (一)中央预算收入:负债类科目,总库专用。核算总库收纳的中央级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预算收入的退付款项、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分得部分和中央对地方的预抵税收返还等款项。
  收入增加时记贷方,退付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二)中央预算支出:资产类科目,总库专用。核算总库办理财政部核准的中央预算资金的支出情况。
  支出增加时记借方,支出缴回时记贷方,余额在借方。
  (三)地方财政库款:负债类科目,各分支库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的固定收入、共享收入、补助收入、专项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以及地方预算资金的支出、拨款的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等款项。
  收入增加时记贷方,拨款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四)财政预算外存款:负债类科目,各分支库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身的及其代管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存款增加时记贷方,支取存款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五)待结算财政款项: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共用。核算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因预算收入级次不清等待处理款项;核算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和代理国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收入时记贷方,付出时记借方,余额双方反映,不得轧差。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本科目月底原则上应结清,因特殊情况未结清的,年底必须结清。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和代理国库每日营业终了,上划款项后必须结清本科目。
  (六)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负债类科目,核算人民银行各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中央预算收入款项。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收入时记贷方,报解、退付时记借方。每日报解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七)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负债类科目,核算人民银行各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地方预算收入款项。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收入时记贷方,报解、退付时记借方。每日报解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八)待报解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负债类科目,核算人民银行各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划分的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款项。本科目为过渡性科目。
  收入时记贷方,划分、结转、退付时记借方。每日划分、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九)行库往来: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核算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与会计营业部门的往来款项。
  会计营业部门与国库部门分别使用本科目,登记金额相同,记账方向相反,余额为借贷双方轧差反映。国库部门与会计营业部门并表后,会计报表上借、贷双方发生额相同,应无余额。
  (十)代收国家债券款:负债类科目,核算各金融机构缴入的国家债券发行款项。
  本科目下分别按发行机构、国债种类、发行年度等设置分户账。收到国债发行款项时记贷方,转入财政部中央预算收入账户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十一)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资产类科目,核算本行或商业银行划转的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本科目下按国债发行年度、种类、行别、本金、利息设置分户账。本行兑付或收到商业银行划付时记借方,辖属行向上级行或总库与财政部清算资金时记贷方,余额在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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