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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
 (2000年4月10日 银发[2000]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为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加强对国库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转发本《规定》,并组织国库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以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执行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库会计核算管理
  第一节 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二节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五节 计算机核算管理
  第六节 人员培训与奖惩
  第三章 国库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二节 会计凭证
  第三节 会计账簿
  第四节 会计报表
  第四章 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
  第一节 国库经收处
  第二节 乡(镇)国库
  第三节 支库
  第四节 中心支库
  第五节 分库
  第六节 总库
  第五章 预算收入退付
  第六章 预算收入更正
  第七章 库款的支拨
  第八章 对账与年终决算
  第一节 对账范围和原则
  第二节 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
  第三节 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
  第四节 国库与其他部门对账
  第九章 国家债券的核算与管理
  第一节 发行的核算与管理
  第二节 兑付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章 国库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节 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
  第二节 档案管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有关国债发行、兑付的制度,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 人民银行经理的国库,其会计核算纳入人民银行会计核算体系;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代理的国库,其会计核算纳入商业银行或信用社会计核算体系。
  第四条 各级国库对国库会计核算管理遵循“垂直领导”的原则。上级国库对下级国库的会计核算工作负有组织管理、检查指导职责;下级国库应根据上级国库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 国库会计核算管理

第一节 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国库要严格执行国库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严密核算手续,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六条 人民银行和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要合理设置国库会计核算岗位,按岗配备相应的核算人员,各岗位之间既要严格分工,又要保证业务的必要衔接。严禁国库会计人员擅自越权办理业务,坚持复核制度,杜绝账务处理“一手清”。
  第七条 各级国库应设置记账、复核、综合、会计辅导员、系统管理、事后监督和国库会计主管等会计岗位。
  第八条 各岗位的具体职责是:
  (一)记账岗位。负责审核各类凭证是否合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入库;办理库款的支拨、退付和更正;办理国家债券发行和兑付等业务的核算;登记相关账簿;编制各类预算收入和国家债券发行、兑付等业务报表;制作通讯联网对账单;进行日常账务的数据备份;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复核岗位。负责复核各类凭证是否合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复核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入库;复核库款的支拨、退付和更正;复核国家债券发行和兑付等核算业务;复核相关账簿、各类报表和通讯联网对账单;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综合岗位。负责平衡本部门每日账务,登记总账,核对总、分账务;编制国库会计日计表、月计表和年报表;核对上、下级国库之间的资金往来;负责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行库往来的凭证传递、交接登记和账务核对;负责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会计辅导员岗位。负责对辖内各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会计业务的监督、检查、辅导和考核;解决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系统维护岗位。定期进行账务数据的备份;负责对国库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的日常维护,协助计算机科技人员及时处理计算机故障,确保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正常、安全、高效地运转;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事后监督岗位。负责对上一日发生的各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的事后监督、核查。监督、核查会计凭证的填制、账务的处理及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错账冲正是否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核;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入库是否及时、准确;库款的支拨、退付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是否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划拨;日终、月终是否及时准确地与有关部门对账;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并将监督、核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建立“事后监督登记簿”,对每日核查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等事项进行详细记录;装订传票、报表,保管会计档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国库会计主管岗位。负责组织日常会计核算的各项工作,对每日发生的行库往来的记账凭证、错账冲正事项、大额库款支拨和退付、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会计经办人员加班、印章移交、会计档案调阅和移交等重要会计事项进行审核;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国库部门的会计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处理国库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问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岗位分工基本要求。各级国库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和人员状况,以不违反会计制度、有利于相互制约和确保资金安全为原则来合理进行岗位设置和分工。业务量小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可适当交叉或合并,但记账、复核和事后监督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办理收入业务和支出业务的经办人员不得为同一人。记账人员不得参与对自身经办的国库会计业务的检查工作;系统维护人员不得参与计算机账务处理;非系统维护人员不得参与计算机维护处理;国库会计主管因特殊情况需授权经办人员处理其负责的会计核算管理方面业务时,应履行必要的书面授权手续。

第二节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条 建立国库会计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责任制。主要是建立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国库会计主管、国库部门领导和国库主任(包括副主任)四级内控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国库会计业务实行逐级把关、负责制度。即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对国库会计主管负责;国库会计主管对国库部门领导负责;国库部门领导对国库主任、副主任负责。下级国库对上级国库负责。
  第十一条 建立国库主任责任制。国库主任、副主任负责组织辖内各级国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库有关规定,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辖内国库安全、高效运转;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国库部门工作汇报(每年不少于两次);督促国库部门及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经常组织检查国库执行制度情况,解决国库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建立国库部门领导责任制。国库部门领导负责具体组织辖内各级国库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库有关规定;根据国库制度的要求,结合辖内国库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办法;组织本国库部门各岗位人员及时、准确地办理各项业务;审核国库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并签名或盖章,对本国库部门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负责组织对本国库部门和下级国库部门执行制度、办理国库业务的检查;协调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等部门之间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国库主任、副主任汇报国库工作;促使本辖区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有条不紊地进行;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建立国库会计主管责任制。国库会计主管检查国库会计各岗位人员是否履行职责,账务组织、账簿设置和账务处理是否规范,重点岗位和环节有无隐患;及时处理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立即向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国库会计经办人员责任制。国库会计核算各岗位经办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库的各项制度,及时、准确地办理各项核算业务。
  第十五条 国库部门领导的变动,必须征得上一级国库部门的同意;国库会计人员的变动,必须征得国库部门领导的同意。
  第十六条 建立国库会计核算岗位轮换制度。各级国库从事会计核算工作的人员,原则上2至3年轮换一次,具体由国库部门领导根据工作任务情况确定,各级国库不得因岗位轮换而影响核算质量。
  第十七条 建立国库会计核算业务交接制度。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因休假等原因离岗时,其经办的业务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一般国库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国库会计主管监交;国库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国库部门领导监交;国库部门领导办理交接手续,由国库主任或副主任监交。接收人、监交人要认真审核所接收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设置“国库业务交接登记簿”上记载交接的各项事宜,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均需在登记簿上签名或盖章。“国库业务交接登记簿”应与国库会计档案一同保管。
  第十八条 严密会计凭证传递、交接手续。对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必须认真审核,无误后,由双方在“行库往来票据签收登记簿”上签收;对财政、税务等部门送达国库的拨款、退库凭证,要求其逐次提供总笔数和总金额,国库审核后,予以签收。
  第十九条 建立国库拨款、退库等重要会计事项逐级审核制度。各级国库在办理预算拨款、退库业务等重要会计事项时,应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性质、不同金额,逐级审核把关。
  第二十条 建立国库会计账务检查责任制度。每次国库会计账务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检查单位的国库主任或副主任反馈和报告,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由被检查单位的国库主任或副主任、国库部门领导、检查组负责人及检查组成员分别签章,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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