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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播出披露未成年人隐私的;
  (五)播出内容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个人档案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播出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合法权利内容的。
  第十二条 在宣传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审稿(片)制度规定,擅自播发稿件、节目的;
  (一)预告的重要节目或指定的节目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播出,或受众关注的节目未按计划播出,引起受众强烈不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播放广播电视节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广告充当新闻播出的;
  (四)在直播节目中,未按规定采用必要设备,所播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涉及法律、医药及科技等专门知识不按有关规定处理,播出错误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有其他违反宣传工作规定行为或失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在采访工作中,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或者损害国家尊严、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有违反《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以编辑记者身份采访,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他违反宣传工作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生上述违反宣传纪律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受处分档次以下,酌情给予处分、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宣传纪律,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后,调离宣传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因故意违反宣传纪律被开除或辞退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各单位不得重新录用、聘用其为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人员;因过失违反宣传纪律被开除或辞退的,广播电影电视系统 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录用、聘用其为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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