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播出贬损合法宗教信仰、宗教组织、宗教领袖、神职人员、宗教礼仪或宗教活动的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允许境外传媒在我国境内播放宗教节目的;
(六)播出其他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在宣传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播出宣扬淫秽、赌博行为内容的;
(二)播出宣扬暴力或教唆犯罪内容的;
(三)播出宣扬伪科学或鼓吹封建迷信内容的;
(四)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违反新闻真实性原则,制作播出虚假新闻,拒不更正或澄清事实的;
(二)对重要事件进行错误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定罪、定性式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报道群体性事件、案件,给社会稳定带来损害的;
(五)违反规定发表分析预测、炒作个股的消息、文章等,误导股市,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违反规定片面报道会议讨论内容,触及敏感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播出汛情、疫情、震情及核事故等重大事故的;
(八)新闻报道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 在宣传工作中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报道各类案件时,未征得办案人、被害人、检举人、知情人同意,公开他们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图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三)播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地址、图像及其他相关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