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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根据业务的需要,营业办公用房一般包括营业厅(室)、办公用房、金库、保管箱库、电脑房、档案资料室、保卫室以及附属用房。
 第九条 营业办公用房(含地上、地下所有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
  一、管辖分行、直属分行的本部营业办公用房一般在10000平方米以内;
  二、辖属分支行的本部营业办公用房一般在8000平方米以内;
  三、非单独核算的支行及其以下各级营业机构的营业用房视业务规模、经营效益、所处地理位置和人员情况确定建筑面积。
 第十条 营业厅和对外接待室的装修标准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其他部位的营业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和规格以简洁、实用、庄重为准。
 第十一条 营业办公用房的基本门面形式统一按《交通银行形象识别管理手册》中规定的CI要求实施。

第三章 基建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为使全行的年度基建投资得以宏观调控和计划平衡,本行的基建投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各分支行的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须在每年年初将该年度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需求表》向总行上报。上报的基建项目年度投资需求由两部分组成,即已批准立项的在建工程项目当年的投资支出计划和当年拟立项项目的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各分支行上报的基建项目年度投资需求是总行安排基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凡未向总行申报当年基建项目投资需求的,原则上不安排该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当年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总行根据汇总的各分支行基建项目年度投资需求和全行当年基建项目投资计划,经分析审核后安排全行在建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拟立项目,按基建程序逐级申报,经批准立项后再安排投资计划。

第四章 建设项目立项程序管理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的立项,必须按统一的申报、审批、建设的程序办理。其中现金库房的设置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银行关于现金库房设置的规定》和《交通银行关于现金库房建设的规定》(交银办〔1999〕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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