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交通银行上级机构要对下级机构执行防止账外账和违规经营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考核,并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要将执行防止账外账和违规经营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干部述职报告,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于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交通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人对辖内发生的账外账和重大的违规经营事项,必须向上级行及时报告并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交通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人不得要求下级工作人员进行账外账和违规经营;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对账外账和违规经营行为必须进行坚决抵制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必要时应直接向总行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凡涉及账外账和违规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责任人:
1.各级机构负责人授意、指使进行账外账和违规经营活动的,为主要责任人。其下级工作人员未抵制或未越级反映并予以办理的,同为责任人。
2.工作人员擅自进行账外账和违规经营活动,其上级默许、纵容、包庇,未及时制止和向上级行报告的,经办人员和其上级同为责任人。
3.集体研究进行账外账和违规经营,参与研究并持赞同意见的均为责任人。其中召集人为主要责任人。
4.由于管理混乱或失职以致发生账外账和违规经营,其发生账外账和违规经营的机构负责人与经办人同为责任人。
5.其他账外账和违规经营的责任人。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责任与重要责任,经办人员责任与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对涉及账外账和违规经营活动的责任人,根据《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
交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