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存款、贷款、担保、拆借等业务不按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2.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
3.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
4.其他方式的账外账经营行为。
第九条 坚决制止各类违规经营。违规经营,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下列情形属于违规经营:
1.高息吸收存款。即违反国家利率政策,通过直接或变相提高利率,用高于法定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的行为。
2.高息发放贷款。即违反国家利率政策,通过直接或变相提高利率,用高于法定贷款利率及上浮幅度发放贷款的行为。
3.违规拆借资金。即违反有关拆借资金的对象、用途、期限、比例等规定拆入或拆出资金的行为。
4.违规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即违反银行承兑汇票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违规承兑和违规贴现。
5.违规开具信用证。即违反信用证管理有关规定,无贸易背景开证、越权开证、保证金不足开证和未落实担保开证等行为。
6.违规担保。即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担保未经审批、担保余额超过限额等行为。
7.乱用会计科目。即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业务,违反财政、金融制度的行为。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基本责任
第十条 交通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总行的制度规定,坚持依法、合规组织本机构的业务经营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防止账外账和违规经营,促进业务经营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第十一条 交通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人必须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和健全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等双线制约及后续监督机制;建立和健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工作程序及职能管理部门加强专业检查的监督机制;建立和健全向一级法人负责、风险防范关口前移、下查一级的稽核再监督机制。通过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从制度上防止账外账和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交通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员工的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员工遵纪守法观念,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以对交通银行及社会主义金融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在经营思想上牢固树立防止账外账和违规经营行为的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