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
防止账外账和违规经营责任制》的通知
(2000年9月6日 交银发[2000]65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为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控机制,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依法合规经营,现将《交通银行防止账外账和违规经营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交通银行防止账外账和违规经营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控机制,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防止账外账和违规经营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结合交通银行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交通银行各级行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对防止账外账和违规经营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在职责范围内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交通银行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包括行长、主管副行长、部门负责人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等各级机构负责人以及各岗位工作人员,下同),必须层层落实并坚决执行本责任制,自觉维护金融秩序,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账外账和违规经营活动。
第四条 交通银行各级机构负责人应经常组织检查防止账外账和违规经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将防止账外账和违规经营纳入工作考核之中。
第五条 交通银行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对账外账和违规经营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抵制和揭露。
第六条 凡违反本责任制,进行账外账和违规经营活动的,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七条 本责任制所涉及的范围,是指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交通银行所规定,应防止的银行账外账和违规经营的范围。
第八条 严禁账外账经营行为。银行账外账,是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另外设立账册的行为。下列情形属于账外账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