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争议处理机构根据申请方提供的系统交易记录及其他证明材料,要求争议相对方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
3.经调解,争议双方达成谅解,责任明确,处理机构则制作《争议调解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争议双方和处理机构各持一份,另制作《总中心调账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争议双方、总中心和处理机构各持一份,总中心据此办理相关调账手续。
4.若调解失败,争议双方均可向处理机构提出裁决,由争议处理机构按照裁决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 裁决
1.入网机构发生异地跨行交易争议需要提交争议处理机构裁决时,应于收到退单或申诉交易后60天内(包括调解期限),以书面形式向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裁决。
2.裁决申请方将原始交易凭证的影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随《争议裁决申请书》一并递交争议处理机构。
3.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上述裁决申请后,根据跨行交易的有关规定及双方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裁决。
4.裁决结果由争议处理机构制作《争议裁决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争议双方和处理机构各持一份;另制作《总中心调账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争议双方、总中心和处理机构各持一份,总中心据此办理相关调账手续。
第三章 责任确定的有关依据
第九条 以下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发卡行承担或负责追索:
一、对无效卡的授权或消费批准:
二、本行系统的逻辑错误或机具故障;
三、本行内部工作人员作弊或操作不当;
四、与发卡行卡号相同且无法查明原因的伪卡;
五、发卡行信用控制不当;
六、ATM交易中出现的无法查实的争议。
第十条 以下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代理行承担或负责追索:
一、未经发卡行批准或被发卡行拒绝的交易完成;
二、本行系统的逻辑错误或机具故障;
三、本行内部工作人员的错误操作或作弊。
第十一条 以下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区域中心承担或负责追索:
一、交易信息转发错误;
二、本中心系统的逻辑错误或直联终端机具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