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争议调解与处理暂行办法

争议调解与处理暂行办法
 (2000年10月16日 银卡办[2000]0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出现交易异常时,如入网机构之间不能通过协商或差错处理解决形成争议时,任何交易当事方均可向争议处理机构请求处理。
  交易信息经区域中心转接,但未经总中心转接的,由各有关区域中心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 争议处理机构将依据总中心的系统交易记录和各方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条 对争议处理的方式有两种,即为调解和裁决。
  调整解不是申请裁决的必经程序。发生争议的任何当事方可先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再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裁决。
 第四条 争议处理机构对争议的调解通知或裁决通知为最终处理意见,争议当事各方应自觉执行。在争议处理意见未明确前,发卡行不得为涉及纠纷案件的持卡人办理销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发卡行承担。
 第五条 因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争议处理机构尚未正式成立,为适应联网初期跨行交易正常开展的需要,暂由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指定专人对跨行交易中出现的争议,依照本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六条 申请
  发卡行或代理行对跨行交易有异议时,应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或“争议裁决申请书”,经其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递交给争议处理机构。
  持卡人对跨行交易有异议时,应由其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质疑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或“争议裁决申请书”,经其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递交给争议处理机构。
  特约商户对跨行交易有异议时,应由其收单行(代理行)根据商户的质疑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或“争议裁决申请书”,经其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递交给争议处理机构。
 第七条 调解
  1.申请方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连同包括交易原始凭证在内的所有文件提交争议处理机构进行调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