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单条件
1.发卡行在交易日起的95天内发出索取交易凭证的请求,且自发出索取请求日已经过了45天,但没有收到应答。
2.发卡行收到代理行不能满足请求的应答。
3.发卡行收到代理行履行服务的应答,但在发出请求后的45天内没有收到所需的凭证。
·退单权利和限制
1.退单期限为150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1.如果满足退单条件1、3,则必须在等待45天后的10日内发出退单。
2.如果满足退单条件2,则必须在收到应答之日起的10日内提出退单。
申述
·申述条件
1.申述不当或无效或已做贷记调整处理。
2.被索取的交易凭证已经在收到索取请求日起的20天内发出。
3.发卡行没有在发出索取请求后等待45天。
·申述权利和限制
退单期限为60天,自代理行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代理行提供的证明文件:
a.如果使用申述条件1,则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b.如果使用申述条件2,代理行应提供凭证已寄出的证明。
原因码4530 未收到现金
持卡人未参与ATM交易,没有从ATM上得到现金,或ATM交易被处理了多次。
·退单条件
可以是下列条件之一:
1.持卡人未参与此笔交易。
2.持卡人参与了交易,但未收到所要求的现金。(或收到部分现金)
3.一笔交易被多次处理。
4.扣账未吐钞。
·退单权利和限制
1.退单期限为90天,从交易日开始计算。
2.持卡人收到部分现金时,退单金额为差额部分。
·提交文件
使用退单条件1、2或3时,发卡行向代理行提供退单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持卡人的书面证明。
申述
·申述条件
可以是下列条件之一:
1.退单不当或无效;
2.持卡人收到所要求的现金;
3.代理行对有争议的ATM交易已做调整。
·申述权利和限制
1.申述期限为60天,自代理行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2.代理行提供的证明文件应包括以下信息:
a.账号;
b.交易日期;
c.交易时间及顺序号;
d.ATM终端号/地点;
e.交易是否成功的应答码:
f.交易金额。
原因码4539 持卡人对交易日期有争议
持卡人对交易日期有异议。
·退单条件
持卡人对交易日期有异议。
·退单的权利和限制
1.退单期限为150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2.发卡行应向代理行提供清晰的交易凭证影印件。
申述
·申述条件
可以是下列条件之一:
1.退单不当或无效,或已做贷记调整处理。
2.原始交易日期正确。
·申述权利及限制
1.申述期限为60天,自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如果使用申述条件2,代理行应向发卡行提供交易日期正确的证明文件。
原因码4543 多个机构重复处理
两个代理行处理了同一笔交易。
·退单条件
两个代理行处理了同一笔交易。
·退单权利和限制
1.退单期限为150天,自原始交易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发卡行提供的证明文件应包括:
a.有持卡人声明只参与一次交易的证明,以及交易转接日志。
b.必须有第一个代理行处理交易的凭证。
申述
·申述条件
1.退单不当或无效。
2.各自的交易已经被处理。
3.冲正交易已经被处理。
·申述权利和限制
申述期限为60天,自代理行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如果使用申述条件1,必须提供证明。
原因码4544 取消的交易
取消的交易被清算。
·退单条件
可以是下列条件之一:
1.持卡人在商户消费时,已要求取消的交易被扣账。
2.商户已做取消的交易被清算。
·退单权利和限制
1.退单期限150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1.如果使用退单条件1,发卡行应向代理行提供持卡人清晰的交易凭证影印件。
2.如果使用退单条件2,发卡行应有代理行提供的清晰的交易凭证影印件。
申述
·申述条件
退单不当或无效,或已做贷记调整处理。
·申述权利和限制
1.申述期限为60天,自代理行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原因码4551 无效调整
发卡行认为代理行的调整不当或无效。
·退单条件
1.发卡行认为调整不当,或对调整有争议。
2.持卡人认为调整不当,或对调整有争议。
·退单权利或限制
1.退单期限90天,自收到调整交易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1.如果使用退单条件1,发卡行必须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
2.如果使用退单条件2,必须有持卡人的书面证明和交易凭条副本。
申述
·申述条件
1.退单不当或无效。
2.调整交易正确。
3.存在纠正退单的理由。
·申述权利和限制
1.申述期限未60天,自代理方收到发卡方退单之日起计算。
2.代理行应提供申述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补充处理
一、本章规定了超过期限或使用失当的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各入网机构在处理超过期限的调整、退单、申述或将这些交易使用失当时,应遵照本章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二、当某一方入网机构无权限处理差错交易时(如代理行调整超过期限),如果对方有权处理,则无权限方可申请对方进行差错处理。申请方须向对方提交《跨行交易差错处理申请单》。无信息方可以向总中心索要《差错处理通知单》。
三、对于超过期限、引发错误或双方没有权限处理的差错交易,通过双方协商后,可向总中心申请差错处理。
四、差错处理申请方向总中心申请处理前应提交《跨行交易差错处理申请单》,申请方如果是借记对方账户,必须附贷记方同意的书面证明。如果是贷记对方账户,可直接提交申请单。
五、总中心接到差错处理申请方提交的申请单,经审核无误后,即从总中心系统中引发,并将该笔交易纳入当日清算,在引发交易当日或次日上午将《差错处理通知单》传真给无信息方。
六、单据的传递通过传真进行。
附件3: 争议调解与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出现交易异常时,如入网机构之间不能通过协商或差错处理解决形成争议时,任何交易当事方均可向争议处理机构请求处理。
交易信息经区域中心转接,但未经总中心转接的,由各有关区域中心参照本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