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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受理全国银行卡异地跨系统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退单条件
  1.发卡行在交易日起的95天内发出索取交易凭证的请求,且自发出索取请求日已经过了45天,但没有收到应答。
  2.发卡行收到代理行不能满足请求的应答。
  3.发卡行收到代理行履行服务的应答,但在发出请求后的45天内没有收到所需的凭证。
  ·退单权利和限制
  1.退单期限为150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1.如果满足退单条件1、3,则必须在等待45天后的10日内发出退单。
  2.如果满足退单条件2,则必须在收到应答之日起的10日内提出退单。
  申述
  ·申述条件
  1.申述不当或无效或已做贷记调整处理。
  2.被索取的交易凭证已经在收到索取请求日起的20天内发出。
  3.发卡行没有在发出索取请求后等待45天。
  ·申述权利和限制
  退单期限为60天,自代理行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代理行提供的证明文件:
  a.如果使用申述条件1,则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b.如果使用申述条件2,代理行应提供凭证已寄出的证明。
  原因码4530 未收到现金
  持卡人未参与ATM交易,没有从ATM上得到现金,或ATM交易被处理了多次。
  ·退单条件
  可以是下列条件之一:
  1.持卡人未参与此笔交易。
  2.持卡人参与了交易,但未收到所要求的现金。(或收到部分现金)
  3.一笔交易被多次处理。
  4.扣账未吐钞。
  ·退单权利和限制
  1.退单期限为90天,从交易日开始计算。
  2.持卡人收到部分现金时,退单金额为差额部分。
  ·提交文件
  使用退单条件1、2或3时,发卡行向代理行提供退单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持卡人的书面证明。
  申述
  ·申述条件
  可以是下列条件之一:
  1.退单不当或无效;
  2.持卡人收到所要求的现金;
  3.代理行对有争议的ATM交易已做调整。
  ·申述权利和限制
  1.申述期限为60天,自代理行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2.代理行提供的证明文件应包括以下信息:
  a.账号;
  b.交易日期;
  c.交易时间及顺序号;
  d.ATM终端号/地点;
  e.交易是否成功的应答码:
  f.交易金额。
  原因码4539 持卡人对交易日期有争议
  持卡人对交易日期有异议。
  ·退单条件
  持卡人对交易日期有异议。
  ·退单的权利和限制
  1.退单期限为150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2.发卡行应向代理行提供清晰的交易凭证影印件。
  申述
  ·申述条件
  可以是下列条件之一:
  1.退单不当或无效,或已做贷记调整处理。
  2.原始交易日期正确。
  ·申述权利及限制
  1.申述期限为60天,自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如果使用申述条件2,代理行应向发卡行提供交易日期正确的证明文件。
  原因码4543 多个机构重复处理
  两个代理行处理了同一笔交易。
  ·退单条件
  两个代理行处理了同一笔交易。
  ·退单权利和限制
  1.退单期限为150天,自原始交易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发卡行提供的证明文件应包括:
  a.有持卡人声明只参与一次交易的证明,以及交易转接日志。
  b.必须有第一个代理行处理交易的凭证。
  申述
  ·申述条件
  1.退单不当或无效。
  2.各自的交易已经被处理。
  3.冲正交易已经被处理。
  ·申述权利和限制
  申述期限为60天,自代理行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如果使用申述条件1,必须提供证明。
  原因码4544 取消的交易
  取消的交易被清算。
  ·退单条件
  可以是下列条件之一:
  1.持卡人在商户消费时,已要求取消的交易被扣账。
  2.商户已做取消的交易被清算。
  ·退单权利和限制
  1.退单期限150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1.如果使用退单条件1,发卡行应向代理行提供持卡人清晰的交易凭证影印件。
  2.如果使用退单条件2,发卡行应有代理行提供的清晰的交易凭证影印件。
  申述
  ·申述条件
  退单不当或无效,或已做贷记调整处理。
  ·申述权利和限制
  1.申述期限为60天,自代理行收到发卡行退单之日起计算。
  原因码4551 无效调整
  发卡行认为代理行的调整不当或无效。
  ·退单条件
  1.发卡行认为调整不当,或对调整有争议。
  2.持卡人认为调整不当,或对调整有争议。
  ·退单权利或限制
  1.退单期限90天,自收到调整交易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
  1.如果使用退单条件1,发卡行必须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
  2.如果使用退单条件2,必须有持卡人的书面证明和交易凭条副本。
  申述
  ·申述条件
  1.退单不当或无效。
  2.调整交易正确。
  3.存在纠正退单的理由。
  ·申述权利和限制
  1.申述期限未60天,自代理方收到发卡方退单之日起计算。
  2.代理行应提供申述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补充处理

  一、本章规定了超过期限或使用失当的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各入网机构在处理超过期限的调整、退单、申述或将这些交易使用失当时,应遵照本章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二、当某一方入网机构无权限处理差错交易时(如代理行调整超过期限),如果对方有权处理,则无权限方可申请对方进行差错处理。申请方须向对方提交《跨行交易差错处理申请单》。无信息方可以向总中心索要《差错处理通知单》。
  三、对于超过期限、引发错误或双方没有权限处理的差错交易,通过双方协商后,可向总中心申请差错处理。
  四、差错处理申请方向总中心申请处理前应提交《跨行交易差错处理申请单》,申请方如果是借记对方账户,必须附贷记方同意的书面证明。如果是贷记对方账户,可直接提交申请单。
  五、总中心接到差错处理申请方提交的申请单,经审核无误后,即从总中心系统中引发,并将该笔交易纳入当日清算,在引发交易当日或次日上午将《差错处理通知单》传真给无信息方。
  六、单据的传递通过传真进行。

附件3:    争议调解与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出现交易异常时,如入网机构之间不能通过协商或差错处理解决形成争议时,任何交易当事方均可向争议处理机构请求处理。
  交易信息经区域中心转接,但未经总中心转接的,由各有关区域中心参照本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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