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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受理全国银行卡异地跨系统业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调整分为借记调整和贷记调整两类。
  (一)贷记调整原因:
  1.交易成功,ATM未吐钞;
  2.ATM部分吐钞;
  3.交易被持卡人取消;
  4.因终端未确认,引发冲正未完成,但交易成功;
  5.代理方调整。
  (二)借记调整原因:
  1.冲正完成,ATM已吐钞;
  2.ATM吐钞错误引起的金额不符;
  3.代理方调整。
  四、处理要求
  1.调整期限计算方法如下:
  例:如果一笔交易的原始交易日期是1999年3月20日。
  调整中规定:“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则代理行可以在1999年5月4日(含5月4日当日)前行使调整权利。
  2.每笔交易只能进行一次调整。
  3.调整交易使用失当时,不可再发调整交易。
  4.超过调整期限的交易,通过代理方和发卡方协商处理。
  五、调整操作程序:
  1.代理行的操作程序:
  代理行发现一笔交易的结算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不一致,或特约商户对交易有异议,经代理行查明原因后,向相应的转接中心提出调整。
  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依据本办法并结合自己的情况确定调整处理程序。
  2.(代理行)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的具体操作程序:
  (1)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向总中心转发调整交易或主动引发一笔调整交易;
  (2)根据总中心的应答做出相应的账务调整处理。
  3.总中心的具体操作程序:
  (1)接受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的调整交易,经核实后,给出调整应答;
  (2)向发卡方转发调整交易;
  (3)此笔调整交易参与当日清算。
  4.(发卡行)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的具体操作程序:
  (1)接受总中心转发的调整交易请求,并给出应答;
  (2)对该调整交易做相应的账务调整处理。
  5.发卡行的具体操作程序:
  接受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提出的调整,若调整属实,则对持卡人账户作相应调整;若发卡行对调整交易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代理行提出退单。
  六、原因描述

表1:         调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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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码 |        原因描述          |时限  |页码|
|----|----------------------|----|--|
|6301|交易被持卡人取消              |45天 |6 |
|----|----------------------|----|--|
|6302|金额错误                  |45天 |7 |
|----|----------------------|----|--|
|6304|代理方调整                 |45天 |8 |
|----|----------------------|----|--|
|6305|ATM吐钞错误引起的金额不符        |45天 |8 |
|----|----------------------|----|--|
|6306|交易成功,ATM未吐钞           |45天 |9 |
|----|----------------------|----|--|
|6307|冲正完成,ATM已吐钞           |45天 |9 |
|----|----------------------|----|--|
|6308|部分吐钞                  |45天 |9 |
|----|----------------------|----|--|
|6309|因终端未确认,引发冲正未完成,但交易成功  |45天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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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码6301 交易被持卡人取消
  ·调整条件
  代理行使用此原因,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持卡人(在商场或宾馆)参与了交易,但已要求做取消。
  2.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持卡人已做取消的交易被清算。
  ·调整权利及限制
  1.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提交文件:无
  原因码6302 金额错误
  ·调整条件
  代理行使用此原因,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持卡人消费时,由于商场收银员键入错误。
  2.持卡人消费时,由于金额累加错误。
  3.持卡人购买商品的金额与商品实际价格之间的差异(餐饮、娱乐业除外)。
  ·调整权利及限制
  1.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2.代理行贷记调整时,无需向发卡行提交证明文件。
  ·提交文件
  1.如果使用调整条件1,且借记持卡人账户,代理行应向发卡行提交原始交易凭证影印件及持卡人同意调整的信函。
  2.如果使用调整条件2,且借记持卡人账户,代理行应向发卡行提交所有的原始交易凭证影印件及持卡人同意调整的信函。
  3.如果使用调整条件3,代理行应向发卡行提交原始交易凭证影印件和能够证明交易发生时商品正确价格的文件及持卡人同意调整的信函。
  原因码6304 代理方调整
  ·调整条件
  代理行使用此原因,应满足:
  代理行能够确认一笔交易的交易金额和结算金额不一致。
  ·调整权利及限制
  1.此笔调整的原因不在文档描述的其他原因之内。
  2.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3.贷记调整无须提交证明文件。
  ·提交文件
  借记调整时,代理行应向发卡行提交证明文件。
  原因码6305 ATM吐钞错误引起的金额不符
  ·调整条件
  代理行使用此原因,应满足:
  持卡人在ATM机上取款时,由于代理行或机具的原因,致使吐钞金额多于扣账金额。
  ·调整权利及限制
  1.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2.调整金额为差额部分。
  ·提交文件
  代理行应向发卡行提交持卡人认同调整的信函及持卡人原始交易凭证影印件。
  原因码6306 交易成功,ATM未吐钞
  ·调整条件
  代理行使用此原因,应满足:
  持卡人在ATM取款,由于线路或机具等故障,账户已扣款,但持卡人未收到现金。
  ·调整权利及限制
  1.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2.调整金额为交易金额。
  ·提交文件:无
  原因码6307 冲正完成,ATM已吐钞
  ·调整条件
  代理行使用此原因,应满足:
  持卡人在ATM取款,由于线路或机具故障,持卡人已得到现金,但代理行没有得到该笔交易的清算款项。
  ·调整要求
  1.调整期限为45天,自交易日起计算。
  2.调整金额为交易金额。
  ·提交文件
  代理行应向发卡行提供ATM吐钞记录。
  原因码6308 ATM部分吐钞
  ·调整条件
  代理行使用此原因,应满足:
  持卡人在ATM机取款,交易成功,交易凭条已打出,但持卡人只获得部分现金。
  ·调整权利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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